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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文化内涵与作用机理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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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苏州,京杭大运河苏州十景之一:枫桥夜泊。视觉中国供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这一要求上看,唯有更准确地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与内涵,才能使我们更好地面对与处理基层社会的矛盾与纠纷。而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视角,则可以使我们寻获对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准确的理解与诠释,发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文化内涵与作用机理。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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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诸暨枫桥古镇 视觉中国供图

首先,“枫桥经验”自诞生始就内含了以“德治”为表现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枫桥经验”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四类分子”改造过程中诞生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通过说理斗争,改造“四类分子”。这里所说的说理斗争的形式,实际上强调的是一种对人的内部性影响,或者说是一种道德性影响,而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文化性的影响。

从文化的层面来看,“枫桥经验”化解社会矛盾的效力,主要是通过对主体的行为及后果的主观的、道德性的评价来体现的。在很大程度上,法律从外部直接影响人类的行为,而文化则影响行为主体对特定行为的理解和认知。这意味着,要将“四类分子”真正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单纯依靠外部性的阶级斗争是不够的,文化层面潜移默化的教育与影响同样必不可少。而不捕、少捕、依靠说理等方式正符合人们对于“慎罚”“德主刑辅”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知。其对“四类分子”的处理方式,不但在法律和道德的层面对他们作出了宽宥,而且还在思想和文化层面鼓励他们在接受改造后重新回到基层社会的人际关系当中。这样的内涵,正可以激发“四类分子”转变为社会主义新中国公民的积极性,使他们可能重新回归社会、参与社会建设。

其次,“枫桥经验”内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其得以“长青”的原动力。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法治建设面临诸多挑战。面对亟须解决的社会治安问题,传统法律文化成为稳定社会的纽带。而“枫桥经验”强调的从思想和文化层面平衡利益冲突,以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联结起了人民对于基本社会治安的信心。也是因此,当“枫桥经验”的工作重心在90年代转变到维护社会治安和调解社会纠纷上时,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才能自觉投入到自我管理、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去。而这一时期所强调的社会自治、社会司法等,也都体现了“枫桥经验”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彰显了人道的价值,凸显了道德的底蕴。

而肯定道德的作用,特别是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功能,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突出特征,也是实现优良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正因如此,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才会更加突出强调“三治融合”,以逐渐建立新型的社会治理主体,帮助广大人民群众重塑道德认同。可以说,“枫桥经验”内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是其可能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重要前提,也是其得以“长青”的原动力。

按照研究者的看法,“枫桥经验”最初诞生时,它实际上就是“无讼文化”“自治文化”以及“实体正义”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当时的政府社会治理经验与社会治理理论背景下,所孕育的是一种对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的本土化解决。作为一种法治的本土资源,“枫桥经验”所内含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直历史性地存在于中国社会当中,现实地影响到了其后来的发展,并在内涵与精神层面,呈现出一种在相当长的时间范围内、在非常广的地域范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历史性特征。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内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

自“枫桥经验”这一概念诞生数十年来,社会中已经积累了大量运用“枫桥经验”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案例。一般而言,这些案例所表现的纠纷与矛盾都在“源头”状态下就得到了妥善处理。换句话说,在“枫桥经验”基础上形成的纠纷处理案例,大多是贴近人们日常生活的琐事。事实上,也只有日常生活的琐事才具备人们自我规范与自我管理,即“自治”与“德治”的条件,也最能彰显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

从内容上来看,我们首先可以注意的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着社会和谐的文化追求。比如邻里之间的纠纷,基本都与因生活空间的利用而引发彼此利益冲突有关。有关案例的处理结果显示,利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处理邻里纠纷的最终目标是,平复邻里双方的利益冲突,并在道德上恢复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其强调的是友好邻里关系是人际关系的重要环节。显然,在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上,邻里和谐十分重要,因为它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所处理的只能是人的行为、利益冲突的结果,却不能对人的思想或道德直接产生内在的影响。在这一点上,新时代“枫桥经验”所强调的内部性的影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独特的优势。

其次,家庭和睦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的又一重文化追求。“家产”是极具传统中国特色的概念,但在现代民法上,却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存在。与家产相关的是“分家析产”,其同样在现代民法没有对应的存在。现代所说的财产继承,事实上与“分家析产”不完全相同。大量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处理的家庭案件都确认,家产的继承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养老义务,这无疑是古代中国“孝”文化的体现。当然,在现代民法的意义上,同样不存在“孝”的概念。因为说到底,“孝”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它不可能单纯从外部的行为上得到妥善处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运用,在调解中逐步平衡各方利益,以同时实现纠纷的化解与道德的规劝,更可能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合理做法。

第三,利益纠纷的处理都应当具有道德上的正义性,这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的第三重文化内涵。不论是有关轻微人身损害或者财物利益的赔偿纠纷,还是有关劳动报酬的利益纠纷,又或者是一般性的商业纠纷,从传统文化的意义上说,都不同程度地与人们的道德有关。比如欠债还钱、侵害赔偿,本就是具有传统中国特色的文化性、道德性要求。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来处理这些人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财产利益纠纷,着重从一种内在的层面去解决问题,更可能对当事人的道德观念、社会舆论产生正向的影响。而这对于深浸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国人而言,或许是更为重要的追求。

不难发现,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有关财产的纠纷与争议,到最后多会与道德上的纷争相联系;而道德上的纷争,到最后也总是与财产利益的冲突有关。处理好利益与道德两重关系,对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内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机理

首先,引入家庭与社会舆论,可以有效增强新时代“枫桥经验”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效力。文化发生作用的方式与法律不同,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内部性的规范方式。新时代“枫桥经验”内含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首先是对人的思想和认知起作用,而后影响到人的行为。因此,在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进行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化解时,可以注意引入家庭或社会的力量,通过舆论来使当事人认识到某种行动具有或者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进而使其由内而外地服从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

其次,要注重情感感化,以此来加强处理方式与处理结果的正当性。纠纷或矛盾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常不仅有利益冲突,而且也存在道德冲突,这是中国基层社会的矛盾与纠纷的重要特点。因此,可以通过安抚与舒缓当事人情绪,达到情感上的感化效果,从而使当事人更愿意、更自觉地履行本应当履行的法律或道德的义务或责任。这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得以弘扬发展的另一种重要机制。

最后,想要尽可能长久、稳定地化解利益纠纷,就还应当对道德争议作出一定程度的处理。在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中,财产问题事实上是附属于道德问题的。往往,处理财产问题,前提是要先厘清道德问题,道德问题一旦厘清,财产争议也就迎刃而解。在基层社会处理现实利益纠纷时,任何的财产分配方案都可能因当事人所获的不同道德评价而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当然与现代中国民事法律所追求的确定、平等、公平等价值有着本质性的差别。但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绝大部分运用“枫桥经验”处理的案件,在保持一般法治要求的同时,都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问题进行了处理,或者是作出了道德性的批评,或者是给予了道德性的认可。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处理有关社会矛盾和纠纷,除了要依法处理利益方面的问题,还应注意在道德的层面对当事人做出认可和疏解或者批评与教育。这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结果,显然是有帮助和促进的。

总之,新时代“枫桥经验”内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最终作用点,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要同时对外部性的利益纠纷与内部性的道德矛盾作出处理。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坚持将法治保障与德治教化相结合,传承与创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并用”治理策略,为新时代的基层社会治理,注入了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基因。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何妥善地运用道德话语,通过家庭、社会的舆论,来调和与平衡矛盾与冲突双方的利益,是新时代“枫桥经验”最终得以成功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

(作者: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学院讲师 陈昱)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10期、"梧州政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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