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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残疾人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2-22 浏览次数:166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就业培训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做好河南省残疾人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是大力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培训促就业作用的有力保障。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切实加强残疾人培训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提高残疾人培训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更好的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各级残联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残疾人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委托培训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委托培训各环节监管,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三、严格管理,规范培训

    (一)培训机构的选择

    各级残联要选择有资质的、培训质量高、信誉好、对残疾人有感情的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培训。开展残疾人培训的培训机构要符合以下条件:

    1.人社、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年审合格的培训机构。

    2.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3.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能保障残疾学员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人员。

    4.具有完备的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具有与培训规模、培训科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工具图书资料等教学条件能够满足残疾人的无障碍要求。

    5.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残疾人的就业培训需求,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

    6.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高。

    7.近三年来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

    1.各级残联在确定培训机构后,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并上报残联,残联对培训方案审核通过后与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协议内容要包括培训规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形式、违约责任等。

    2.残疾人委托培训招生由各级残联负责,学员持由当地残联签章的《学员报名表》到培训机构报到,培训机构不得私自招生。

    3.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按照培训协议完成理论和实践操作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4.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学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包括培训方案、学员报名表、培训学员汇总表、残疾人就业培训情况登记表、培训学员考勤表、培训学员考试成绩单、职业资格证书获取表及培训工作总结),实行一期一档,一式两份,残联和培训机构各一份,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5.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及时上报培训工作总结,并协助残联组织符合鉴定条件的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残联要协助培训机构对培训后的学员开展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助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

    (三)培训机构的监督与考核

    1.各级残联要对培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的全程核查制度。开班时,残联派人到现场对照学员花名册逐人核实;开班后,不定期抽查。

    2.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对在培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要取消其培训资格。

    (1)培训教学活动与培训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

    (2)因资质发生变化或资质被取消而不再具备残疾人培训资格,故意隐瞒继续进行培训的。

    (3)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

    (4)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丢失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5)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

    (6)残疾人培训的相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费用的。

    (7)采取虚报培训残疾人人数、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培训费用的。

    (8)财务管理不规范,培训资金账目不清晰、无法核实的。

    (四)培训机构的资金管理

    培训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培训资金收支专用账户,对拨付的培训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级残联财务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残联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残疾人培训工作中出现审核把关不严,监督管理松懈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行政处分。

 

联 系 人:李永生 齐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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