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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阳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8-05-03 浏览次数:3375

宛残联〔2018〕26号

关于印发2018年南阳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鸭河工区残联、官庄工区残联、高新区残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残联,各定点康复机构:

    现将《2018年南阳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16日


 

2018年南阳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豫残联〔2016〕1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指导意见》(豫残联〔2018〕38号),做好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全面完成省残联下达我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目标任务,结合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任务和内容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任务。参考近两年各县区项目任务实际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今年各县区任务分配额度,并下拨相应的康复经费。(见附件1)。

    (二)项目内容及经费补贴标准

    重点实施以下项目:

    ——贫困聋儿语训。其中:人工耳蜗项目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4万元;助听器项目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

    ——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矫形器装配补贴1200元。

    ——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

    ——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训练费每人补助标准为1.2万元。

    二、救助范围

    申报救助项目患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患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周岁(据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申请时间显示为201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

    2.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儿童。

    三、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

    1.县(市、区)残联应遵照《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要求,以及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有关规定,选择本地具有残疾儿童康复能力和条件、具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资质的医疗机构及残疾人服务机构,确定为0—6岁抢救性康复定点机构。县(市、区)残联确定的定点机构为一级机构,并报市残联备案。

    2.市级及以上残联确定的定点机构为二级机构(定点机构的有效期每年认定一次)(见附件2)。

患者可在家长陪同下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在一级定点机构康复或由县(市、区)残联转介至二级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工作流程

    (一)县(市、区)残联工作流程:

    1.县(市、区)残联根据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做好患者筛查和登记工作,确保年度任务完成。

    2.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适用于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流程,与精准康复工作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符合条件的患儿由县(市、区)残联负责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和乡镇残联盖章确认,县级残联审批留存并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

    3.患儿家长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一级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县级残联转介到二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服务。患者在训练周期内只能选定一个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4.患者持有县(市、区)残联发放的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机构接收并开始康复训练,即视为县(市、区)残联委托康复服务关系成立,县(市、区)残联应及时与定点机构逐人签订《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5.县(市、区)残联对患者在机构的康复服务内容以及质量效果具有监督责任,应加强日常了解和定期核查。

    6.县(市、区)残联对机构的康复服务情况核实评估后,应及时向机构拨付康复费用,加快项目资金执行进度。

    7.县(市、区)残联按要求将患儿康复训练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数据库管理系统》,并报市残联备案。

    (二)定点康复机构工作流程:

    1.定点机构要及时与患儿户籍地县(市、区)残联签订《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2.定点机构对收训患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训练计划、训练方案,建立档案台账。(档案建立按豫残联〔2018〕38号文件执行)。

    3.定点机构与患者家长签订《项目知情告知书》。

    4.一个康复训练周期内,确因患者及家长自身原因中途放弃训练的,应及时通知县(市、区)残联,以便县(市、区)残联据实结算费用;所剩费用也可经患者所在县(市、区)残联同意,转移至本县(市、区)其他符合条件的患者接续使用。

    5.市残联根据各定点机构规模、条件及往年承担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各机构承担本年度项目任务上限,机构在规定额度内组织接收项目内患者。超额度接收项目患者,无法保证康复服务质量,除不予拨付康复费用外,取消该机构下一年度定点机构资格。

    6.定点机构要主动配合县(市、区)残联工作,自觉接受县(市、区)残联对患儿康复训练情况的日常了解和定期核查。

    7.定点机构应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汇总表》,报市残联备案。

    五、经费拨付

    1.市、县两级残联应认真贯彻落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发展补助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残联〔2018〕45号)精神。市残联年初将残疾儿童专项康复经费按任务、标准下拨各县区。县(市、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将项目资金及结余用于提取工作经费、发放各类奖金。

    2.患儿训练中期或周期结束后,机构或患儿监护人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交至县(市、区)残联,由县(市、区)残联按照康复服务协议规定对患儿康复训练情况进行核实,并据实将康复费用及时支付机构。

    3.在县(市、区)残联、机构、患者三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康复费用可先由患者自付,在康复周期结束后,个人凭票据到县级残联在补贴标准范围内给予核补。

    4.县(市、区)残联、定点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抢救性康复经费规范使用,做到专人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残联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服务理念,在项目实施中要积极做好患儿筛查、接受申请、提供转介等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尽力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患儿及家长选择机构时,要充分尊重其自愿选择的权利,不得硬性指定。

    2.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市、区)残联要充分发挥专家指导组作用,随时跟踪和了解患者在机构康复训练的真实情况,对康复训练资金的拨付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对市级定点康复机构(二级机构)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以及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市残联反映,以便对康复机构加强监督。

    3.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任务,已纳入市委、市政府以及全市扶贫攻坚年度目标考核和督查范围。各县(市、区)残联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完成任务,以期在市、县年度工作考核中争先创优,作出成绩。

    4.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条件,不断提高康复技术水平,教育工作人员胸怀仁爱之心,提升职业操守,以对残疾儿童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作为,规范工作,积极配合市、县残联圆满完成项目任务。

    5.市残联对二级定点康复机构的康复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定期派专家技术指导组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认定定点机构的重要依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