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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7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1378

    各县(区)残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残疾人工作办公室,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市残联制定了《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7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文类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3.《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制度》

     4.《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5.《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6.《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7.《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2016年11月5日  

附件1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残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保密的事项外,都必须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事项经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全面公开。

    第五条  市残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张群山任组长,副理事长郑伟任副组长,各部室、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市残联办公室网站维护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发布事项。

    第六条  各部室(中心)对照各自职责主动公开应公开事项,不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文类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市残联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和《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市残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市残联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通知、公告、通告、通报、报告、批复等。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文应当不予主动公开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标有秘密等级的公文;

    (二)机关制发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请示、报告以及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

    (三)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有关人事、财务(经费)、机关内部管理,以及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结合市残联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市残联办公室是负责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拟稿部门在完成公文拟稿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市残联办公室按照《条例》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市残联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拟稿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办公室认为拟稿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拟稿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如市残联是主办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部门。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市残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市残联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市残联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3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市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残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根据市残联工作流程和特点,由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部室(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市残联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市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残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市残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残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残联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市残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严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残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市残联办公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市残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到市残联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市残联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通过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nycanlian.com/)网上提交申请给市残联,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可在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电子版,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给市残联办公室(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市残联暂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市残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市残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市残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残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市残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市残联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市残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残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残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残联予以更正。市残联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残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残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也不通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市残联办公室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并在上报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残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市残联将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即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个 人)2.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企 业)见网站依公开信息申请栏目

 

 

附件5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残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市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部署。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工作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制度,保证工作规范有序。

    (三)公开内容。本着严格依法、真实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结合实际,依法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四)公开形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平台、办事指南、工作简报、媒体、会议、档案查阅等形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为服务对象、人民群众提供方便,接受监督。

    (五)公开程序和时限。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公开政务信息,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

    (六)监督保障措施。按照考核评议制度和监督评议制度的要求,对各部室(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残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市残联机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残联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残联纪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九条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作出通报批评的,由市残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条  被追究政纪处分的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市残联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报送市残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7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及时汇总、掌握市残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残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市残联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市残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6.年度内澄清虚假信息、不完整政府信息的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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