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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1278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残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市残联机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残联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残联纪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九条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作出通报批评的,由市残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条  被追究政纪处分的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市残联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报送市残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