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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文类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1245

    第一条  为提高市残联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和《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市残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市残联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通知、公告、通告、通报、报告、批复等。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文应当不予主动公开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标有秘密等级的公文;

    (二)机关制发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请示、报告以及批复、商(复)函、抄告类公文;

    (三)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有关人事、财务(经费)、机关内部管理,以及涉及国防、外事等事项的公文;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主动公开的其他公文。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结合市残联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市残联办公室是负责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拟稿部门在完成公文拟稿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市残联办公室按照《条例》审查该类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第六条  市残联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拟稿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办公室认为拟稿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拟稿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如市残联是主办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部门。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市残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直接将该信息通过市残联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市残联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