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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森、易红郡|从个人到社会:残疾模式的理念更新与范式转换(2)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12-08 浏览次数:50

3. 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价值贡献

尽管以上两种模式在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分野,但它们在研究对象、思路方法、证据运用方面并非截然分离,而是存在主体区分、局部渗透等现象。更重要的是,在知识生产和进步过程中,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残疾人社会工作和残疾人研究都将难以高效发展。

3.1 个人模式为残疾人提供内在自我驱动力

基于医学模型的个人模式作为一种传统的认知方式,将残疾视为个人内部的缺陷。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的残疾是一种畸变。残疾人为了获得高质量的生活,必须将这些缺陷修复甚至完全消除。在这个过程中,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员是进行纠正或修复的主力军。个人模式描述并区分了由于健康状况、疾病或由创伤引起的残疾,这些损伤可能以生理或认知方式破坏人的基本功能。个人模式将残疾作为一种“疾病”看待,并着重于对残疾相关疾病的预防、治疗或治愈。这在本质上考虑到了许多残疾人存在严重的功能受限、沟通困难和需要支持需求的情况,个人模式鼓励残疾人个体内心产生强烈的渴望恢复正常的意愿,这种动力对于他们每个个体而言,是一种个体生命力的彰显。

如今,医学模式并非传统的冷冰冰的“手术”,而是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我们经常在大众媒体上看到,在社区中接受治疗的残疾人彼此相互鼓励,传递一种对未来生活高期望的价值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残疾人士内心的忧惧。此外,医学、康复学及心理学除了对残疾人进行扶助关爱外,还承担起了挖掘典型、示范引领的作用,激发残疾人获得自食其力能力的强烈愿望,努力实现残疾人扶贫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随着医学模式下“关怀”理念的深入,相关工作人员运用专业理念和技巧,积极介入残疾人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化解,及时有效地帮助残疾人纠正心理偏差,形成正确的自我认知,竭力营造一种人人都可以成为“阿甘”的社会氛围。目前,在现代康复学的治疗下,大部分残疾人生命得到了重建,“社会关怀”的理念也在步步深入。在各种心理因素影响下,残疾人完成个人价值的“返本开新”、实现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的愿望将更加迫切。

3.2 社会模式为残疾人带来外在社会融合力

在社会模式中,人们往往将残疾的社会压迫作为残疾形成的主要因素。该模式从政治学的角度指出了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生活的本质区别。在有关学者不懈的努力下,残疾人的特殊差异得到承认。例如,学习困难的残疾人得到了重视,一些特殊学校和机构开始招收特定的学生群体。残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且以往观点缺乏对产生残疾的机制的深刻体认,因此社会模式的理论方法在促进社会达成共识、承认并理解个体性差异上起到了关键作用。另外,社会模式下的权力认识论也发生了变化,学者们通过对权力的分析,探索权力的形成机制,解构了现代社会中权力和压迫之间的关系。这种权力的解构,与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提出的权力概念十分类似。社会模式就是要在缺陷和残疾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为残疾研究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模型,进而解释澄清社会中被认为是“特权”的残疾观。

英国学者之所以能提出残疾的社会模式,关键在于其看到了影响残疾人发展的外部因素。他们从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社会建构主义理论出发,分析论证了积极社会建构和消极社会建构对残疾人影响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社会模式者采用马克思主义中有关社会冲突理论来审视残疾人社会问题,在分离损伤和残疾并将重点转向歧视残疾人的压迫性社会领域时,也为残疾人的政治斗争提供了理论武器,鼓励残疾人群勇于挑战既定的不合理的社会规范。布莱恩·特纳(Bryan S.Turner)认为,身体不仅是环境的一部分(自然的一部分),还是自我的中介(文化的一部分)。身体处于人类劳动作用于自然的结合点上,因而也就处于自然秩序与文化结构的交汇点上。社会模式者显然挑战了本质主义者的观点,即认为残疾人可以有一个单一的、没有问题的身份,主张通过社会力量的改变从而对残疾人生活环境进行深度变革,这为理解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问题提供了外部驱动机制。

3.3 两种模式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壮大发展

医学模式作为长期指导残疾研究的理论体系,在确定残疾人身体的合法性、解释及改善残疾人身体境况等方面提供了基本依据,使得残疾人的分类和康复服务有了现代科学意义上的理论支持。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Disability and Handicap,ICIDH)就依赖于医学对所有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进行的定义和分类。从发展历程看,国际残疾人健康与康复分类系统发端于最早的ICD,逐步发展为ICIDH及ICIDH-2,再到后来的ICF。以上分类均基于对残疾人在生物、心理和社会层次的理解而提出。可以看出,最新的分类愈发呼吁同时关注个人因素与环境因素的交互作用,强调残疾问题需要一个综合性的干预体系,即不仅要有医疗手段,也应有社会行动,通过改造环境以促使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现代综合模式ICF的提出,就是为了弥补以往分类标准中存在的缺陷。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都不能否认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缺失限制了人们独立自主的功能,更不能否认残疾人可能在生命中各个阶段都要面临疾病的困扰,因此及时必要的医疗干预十分重要。无论是由于环境还是社会的原因,身体损伤的确是一种人类常见的现象,至于如何应对,无论其原因和严重程度如何,均取决于他们获得一系列社会支持和医疗资源的能力。

很显然,人们逐渐意识到残疾人相关问题是一个庞杂的社会问题。社会模式者提倡通过社会变革来重建现有制度和通过革命性的直接行动来消除对残疾人的各种偏见和不利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残疾人群体自身意识的觉醒,也为残疾人改善生活提供了社会行动指南。“社会模式”的提出打破了人们对残疾的固有认知,倡导将生物(缺陷)和社会(残疾)进行区分,即“损伤”(impairment)表示“肢体部分或全部缺失,或肢体或身体机制有缺陷”,但“残疾”(disablity)是指由当代社会组织造成的限制残疾人正常活动的现象,原因在于组织不考虑或很少考虑身体有缺陷的人,而将他们排除在社会主流活动之外。这为后续残疾人争取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提供无障碍服务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通过“社会改造”为残疾人自主安全地通行、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资讯、获得社区服务等提供应有的便利,从而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感。正是在社会模式的驱动下,一些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得以问世,残疾人的社会工作与社会理念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

4. 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超越共生

在目前国内外学界大力倡导社会模式的背景下,残疾人工作方法、思路发生了巨大的转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种模式可以作为一种方法论来帮助我们解决残疾人临床和学术研究中的问题,但我们应该始终牢记,模式本身并不代表“现实问题”,因此需要建构一套更具解释力的理论体系。同时,还需警惕避免陷入唯“理论模式”的窠臼中,应以一种超越视角看待两种模式的价值和定位。

4.1 多元文化主义下的残疾人模式共存

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动荡变革,传统的单一文化主义遭受到了挑战,并最终导致了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思想的产生。多元文化思想和行动的最初目标是从同化主义转变为融合主义,也就是说,通过将“他人”融入主流来实现文化共存,进而达到社会平等的目的。在残疾人领域,探索、解释和理解人类多样性的前提是接纳各种有关残疾人的观点和方法论,并鼓励有关学者开展思想深刻的理性辩论。实际上,对于每种观点之所以成为流行理论,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能以简单的视角进行评判。与之相反的是,我们需要更好地理解以多元文化方式理解人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此才能真正重视和适应人们在社会中的差异。需要指出的是,多元主义者主张维护多种文化共存,并特别关注少数文化(minority cultures)的生存和发展,但并非意味着所有问题都能在文化层面达成共识,而更多体现为一种价值张力。

多元,首先承认了残疾人与正常人之间的共性与差异。引入多元文化概念,旨在通过多元文化视角调解不同群体之间的身心差异。从后现代主义视角来看,在社会模式中,残疾和损伤被呈现为二元论或二分法,其中一部分(残疾)被赋予价值,另一部分(损伤)被边缘化。正如新托马斯主义所指出的,要将生物与社会文化因素进行交叉分析。因此,残疾人的各种模式之争不能也不应该把残疾人的损伤等客观事实作为一个无关的范畴排除在外。换句话说,残疾人的问题,不仅涉及生物因素,还涉及社会因素,这就告诫人们,有关残疾问题不仅仅是生物领域的问题,还是社会政治领域的重要议题。因此,在人类(人种)多样性的前提下,残疾人领域更应该遵循文化多样性的路径,同时重视并兼顾生物医疗及社会文化因素。由此,残疾人的道德模式(宗教模式)、个人模式(医疗模式)、社会模式、慈善模式、人权模式、生物心理学模式、经济学模式、社会模式等才会形成合力,共同为残疾人领域作出各自的理论贡献。

4.2 多种学科视角下的残疾人对话论域

在认识到残疾现象的多元化背景后,采用多学科视角为残疾人领域提供多维度的现象描述和意义建构就显得十分必要。然而,随着残疾研究相关学科在学院内制度化,残疾人研究被归入社会学领域,这十分不利于各学科之间的对话。如前所述,近些年来,随着世界各地的残疾研究项目大幅增加,人们愈发意识到残疾绝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医学问题。与其围绕残疾模式进行辩论,不如通过正统的、更为多元的学科视角与方法研究残疾人领域的发展规律。在看到个人模式和社会模式两大流派的思想贡献和局限性后,研究者和工作人员在分析解决问题时,须将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予以统合。以发育障碍(智力残疾、自闭症、特定语言障碍、特定学习障碍等)为例,要深刻理解并解决发育障碍问题,既要考虑涉及的内在结构(遗传、解剖、生理),还要考虑涉及的功能因素(认知、行为)和背景因素(自然环境、社会文化背景和政治环境)。对每一维度的因素进行分析解释都是十分必要的,不能人为放大或缩小甚至否定、忽视某一类特定因素,这依赖于如医学、社会学、统计学、人口学、哲学、教育学、经济学、语言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的支持。

尽管人们都意识到并呼吁将残疾人学科作为一门多学科(不仅仅是跨学科),但实际上要将各学科的研究观点进行整合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各学者的学科背景不同,他们往往采用单一的视角研究问题,如教育学视角研究特殊教育、医学视角研究残疾人康复、社会学视角研究残疾人运动、法律视角研究残疾人法律权利等,这就造成了围绕残疾人这一核心主题,他们的侧重点各不相同,这给所处不同学科的学者开展学术对话造成了壁垒。因此,我们所强调的建构残疾人的多学科对话论域,就是要将微观的问题上移,进而为各学科共同探讨残疾人的相关问题提供交流空间。美国学习障碍协会(Learning Disabilities Association of America,LDA)官方出版物《学习障碍:多学科期刊》(Learning Disabilities:A Multi disciplinary Journal)自创刊起便主张使用跨学科和多学科的方法开展研究,选取的主题往往落脚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许多重叠学科的交会处,从而调动了不同背景研究人员共同参与残疾人研究的热情。需要承认的是,从人的发展来看,不同阶段各学科侧重点应有先后次序,首先应从医学和伦理学视角来探讨解决残疾人的疾病和污名化问题,在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再依据人的发展需要层次理论,对残疾人的出行、教育文化、就业、体育娱乐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如此才更加符合残疾人的成长规律。

4.3 构建实践取向下的残疾人政策框架

近些年,在残疾人研究领域,一些新范式不断被提出,残疾现象作为人类身体进化中的自然现象已被人们认识到,并成为社会常识。除了修复个人缺陷外,社会更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修复自然和文化环境,以消除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主流活动的观念和体制障碍。从现状来看,观念障碍主要表现为非残疾人士对残疾人的偏见与歧视,体制障碍则包括雇主和公共机构等实体现有的不利于残疾人发展的政策、制度和程序等。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当下有关残疾人的政策制定主体、政策内容以及地区差异,笔者下载了北大法宝网(https://www.pkulaw.com/)1983—2020年间全国性(827条)和地方性(5370条)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规,并借助日本学者樋口耕一(2014年)开发的名为KHCoder的文本数据挖掘软件(Text Mining)进行了多维度分析。目前我国的政策框架以中央制定的文件为主要指导,地方文件为具体补充。尽管这种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模式考虑到了各省市残疾人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性,但也使得现有差异在不同地区日益扩大。例如,天津、广州、上海、福建等东部发达地区政策较为完善,而西部欠发达地区仍存在残疾人政策部分缺位、基本权益保障难以落实等现象。

因此,我国残疾人政策现有问题集中体现为各地区差异过大、政策支持体系化弱、各级各地区间缺乏连通性与连贯性等。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要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就需要从管理视角进行综合研判,具体反映为现有以及未来应拟定一系列核心政策,从残疾人定义、福利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法律制度等维度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需要紧紧围绕“机会平等、充分参与(赋权)、自立生活以及经济自立”等维度进行设计。综合已有的研究观点,结合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的相关表述,我们提出了图1所示的残疾人政策框架思路图,供参考。

结语

作为一个跨学科和多学科的专业化领域,残疾人领域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它的发展反映了残疾人不断通过社会运动和个人斗争争取“权益”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理论和模式,试图解释造成残疾人所处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种种原因。各种残疾模式均是解释残疾人相关问题的思维方式之一,也反映了社会看待残疾人的背后逻辑。在社会科学界,几乎没有一种理论或模型可以完美地解释残疾人的种种问题,但这并不能否认各种模式理念下残疾人事业向好发展的历史潮流。尽管各种理论存在局限,但它们始终提醒着社会,有关残疾人的问题应从多学科和多元文化视角进行理解和解决。从操作层面看,一系列政策法律的颁布及设施环境的改造等均是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态的有力举措。从某种意义而言,残疾社会模式的提出,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无奈之举,因为无论无障碍环境如何完善,残疾人始终在一些方面无法完全与健全人一样体验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换位思考一下,唯有颠覆性的理论或思想的提出,才可能对社会已有的固定思维产生猛烈的冲击,以驱使其主动或被动地做出改变。在残疾人领域,它就是这么发生的。

目前,我国和一些欧美国家提倡的是残疾工作的“社会模式”,如创设社会“无障碍环境”,这反映出我国残疾观的进步与更新。但若追求残疾社会模式中的理想状态,不仅短时间难以达成效果,还可能忽略残疾中的“人本主义”的基本立场。此外,全社会若用一种笼统的标准来衡量和审视残疾人群体,则恰恰会忽略残疾个体的差异性。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和福利政策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但始终不应忽略残疾人在生理和心理诸多方面的差异。因此,未来的残疾人研究应充分理解残疾现象背后的各种学科理论逻辑,强调残疾研究的政治关切。只有通过基于社会公正的补偿性和(再)分配方案等政策,在看到残疾人的“私人问题”的同时,将其中的部分转换为全社会的“公共问题”,如此才可能达到各种理论模式中所提出的理想状态。

注:本文转自《残疾人研究》2021年第3期,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