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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森、易红郡|从个人到社会:残疾模式的理念更新与范式转换(1)

来源:南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12-08 浏览次数:54

【摘要】人类在探索对残疾人的定义和改善其境况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残疾观和残疾文化。其中,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影响颇为深远,并以英国为主要阵地展开了激烈的学术论战。个人模式从生物学视角出发,提倡通过现代医疗等手段最大限度使残疾人摆脱自身条件的束缚,达到更好地融入社会的目的;社会模式则基于政治学视角,从残疾的社会因素出发,致力于排除以往社会对残疾人的成见,进而消除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各种障碍。以上两种模式在促进残疾人个人发展和社会正义中前后相承,各司其职,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研究范式看,每种研究取向都可为残疾的定义、境况改善和政策优化提供知识增量和多元化的学科视角。残疾人工作和研究中的“模式之争”反映出残疾人工作两种重要的思考逻辑。鉴于此,我国社会各界须同时关注残疾人的个体性和公共性问题,充分调动残疾人自身潜力,发挥社会正义的积极作用,构建具有实践意义的残疾人社会政策框架。如此,才能“回到事情本身”,从多元文化和多学科的视角进行理性对话,为残疾人政策实践提供有价值且可操作的支撑。

【关键词】残疾观;残疾文化;个人模式;社会模式;残疾人政策框架

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社会模式”(Social Model)残疾观正在对与之相关的传统的“个人模式”(Individua lModel)或称为“医学模式”(Medica lModel)残疾观产生重要影响。a“社会模式”残疾观作为一种研究取向和社会思潮,正悄然改变着残疾人领域的研究范式,传统的“个人模式”残疾观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我国残疾人领域尤其热衷“社会模式”,残疾人的社会工作方法正在从“个人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变,似乎有一种“全新正确”残疾观压倒另一种“传统错误”的残疾观的倾向。自从“社会模式”首次被提出以来,残疾人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此后,世界各国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在政策决策管理层面越发强调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和无障碍环境的创设;二是在学术领域在融合全纳取向下掀起了涉及残疾人的各项议题的探讨热潮。

上述两种趋势从某种角度上说,均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研究范式转型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在我国学术领域,亦有不少学者开始探讨在不同残疾观下残疾人的研究路径,并倡导向“以社会模式的残疾观推进残障人士的社会融合”转型。这种倡导具有正面意义,但却缺乏对“社会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如福利模式、慈善模式、人权模式、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等深入细致的考察。欧美一些国家,特别是英国,学术界掀起了长达近四十年的学术论战。在“社会模式”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之下,国外有不少学者开始反思并指出它的缺陷和不足。以上论战产生的背景是什么?论战的焦点在哪里?我国学术界如何从中找准自身定位与建构本土话语体系?本文试图从残疾观演进的脉络角度来解答以上疑惑。

1. 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历史演变

任何对残疾的认知与理解,都基于一定的残疾观。可以说,不同残疾观下,同一残疾群体身份认同和所受到的社会关注具有明显差异。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并非同时产生,而是伴随着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先后登场的。

1.1 残疾人群体被污名化的历程

“污名”(Stigma)一词源自希腊语,最初是指对罪犯、奴隶或叛徒采用切割或火烧的方法进行文身,以便识别有污点或道德败坏的人。这类人应避免出现在公共场所。这种以“标签”(mark)方式对某种社会群体进行区分和隔离的手段,是现代意义上“污名化”发展的源头。通常情况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残疾人更易受到污名化的影响。在古希腊时期,身患残疾的人被认为是“劣等”的。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建议将畸形的以及下等人的后代放到一些“神秘的未知地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出了“生子残疾者弃之”的观点。与西方不同的是,我国自古就有扶弱济残的文化传统,有着“养疾”的人文关怀。但肢体功能的残缺会导致劳动能力的减损或丧失,从这个角度来说,“残”即“废”,残疾人被认定为社会的“废弃者”,因此“残疾”又称为“残废”或“废疾”。这些旧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使残疾人备受社会的歧视和侮辱,也阻碍了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

这种“优生学”的生育观对西方残疾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了16世纪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和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等基督徒指出,**者和其他残疾人是被撒旦所控制的,应该“消灭”他们。此后,这种带有政治或宗教性质的对残疾人进行污名的界定,常使残疾人遭受精神或身体上的折磨。他们的身体和精神活动受到严重束缚,聪明才智和创造能力长期被压制。到了19世纪,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反对国家向贫穷人口和残障人士提供援助,并认为保留“不适合的人”会阻碍自然选择的过程,不利于“最佳”或“最适合”基因的选择。美国历史学家道格拉斯·贝顿(Douglas C.Baynton)尖锐地指出,直到19世纪末,人们常用来形容残疾人的仍然是“虚弱”(infirmity)和“痛苦”(affliction)。这种将残疾人排斥在社会之外的残疾文化观念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直至因为在美国发生了民权运动,才得到部分改观。

综上所述,残疾人被“污名化”了漫长的时间,那些秉持污名化观念的群体总是可以从宗教或生物学视角为其施行“污名化”寻找到合法的理由。历史表明,由于一些正常人的无知、傲慢、迷信和恐惧,使残疾人长期被社会所孤立和隔离。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残疾现象得到了新的解释与理解,人们开始将残疾视为一种“疾病”,主张借助医学手段使残疾得到部分甚至完全的廉复,这便是基于“医学模式”的“个人模式”残疾观的由来。

1.2 社会融合模式残疾观的兴起

二战之后,随着社会民众意识的觉醒,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先后爆发了各种民权运动,如黑人民权运动、妇女权利运动、身份政治运动、拉丁裔权利运动等。残疾人的权利运动从这些运动中汲取了经验,随后逐步从理念发展至实践。在这当中,起到关键性引领作用的当属保罗·亨特(Paul Hunt),其编撰的论文集《污名化:残疾的经历》(1966年)(Stigma:The Experience of Disability)是残疾人运动理论的开创性著作。作者借鉴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并结合个人真实体验,使人们了解到“污名化”背后的残疾人面临着贫困、被歧视、身体障碍等问题,残疾人的社会交往、性、住房、医疗服务等权力被剥夺。

1972年,亨特给《卫报》写了一封信,信中提到“身体严重残疾的人发现自己被隔离在不合适的机构中,他们的观点被忽视,他们受制于专制和残酷的政权。我提议成立一个残疾人团体,作为代表并积极为残疾群体发声。”在该封信的呼吁下,英国建立了名为残疾人收入小组(Disablement Income Group)的维权组织。同年,亨特与芬克尔斯坦(Finkelstein)共同创立了世界上首个残疾人解放组织——身体损伤者反对隔离联盟(Union of the Physically Impaired Against Segregation,UPIAS),该组织提出了一种颠覆以往传统生物学意义的残疾观,即认为残疾是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残疾人受到了各种压迫。自此,国际残疾人运动日益高涨,联合国于1975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并在次年宣布将1981年定为“国际残疾人年”(International Day of Disabled Persons),以唤起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广泛关注。

受到UPIAS的启发,美国残疾研究协会(Society for Disability Studies,SDS)在欧文·左拉(Irving Zola)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于1982年正式创立。残疾人社会运动不仅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强烈响应,而且迅速蔓延至世界各国,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1983年,英国社会学家和残疾人权利活动家迈克尔·奥利弗(Micheal Oliver)出版了《残疾人社会工作》(Social Work with Disabled People)一书。该书对残疾人的核心问题及社会工作者的角色进行了深入讨论和评估,被誉为“理解和促进残疾人社会工作潜力的必读本”。三年之后,奥利弗与好友科林·巴恩斯(Colin Barnes)共同创办了《残疾、残障与社会》(Disability,Handicapand Society)杂志,旨在通过学术界推动残疾研究的专业化。在这之后,围绕残疾人社会模式的利弊,英国学术界开启了一场激烈的学术论战。

1.3 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分野

纵观历史,残疾人群体始终未放弃在具有偏见和污名化的社会中极力争取尊严和生活改善的基本权利。个人模式先后经历了古典模式、道德模式,发展至今被认为是科学的医学模式。根据医学模式的观点,残疾被视为个人身体的“问题”,需要通过医学等科学手段进行解决或管理,以尽早使其过上“正常”(normal)的生活。从语境看,常见的医学模式词汇包括正常(normal)、异常(abnormal)、残疾人(the disabled/person with disabilities)、健全人(able-bodied)、有生理缺陷的人(handicapped)、特殊需要(special needs)等,即认为残疾人的身体或心理是一种临床表现,需要通过药物改善或其他医疗措施修复这种“异常。”这种被视为现代科学的残疾人医疗模式在现代不仅被广泛应用并主导了残疾社会工作的对话方式和研究方法,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医疗专业人员队伍的壮大发展。但是,这也造成了社会中许多为残疾人设计的服务与非残疾人的服务是分开的。这种情况在教育领域尤为明显。例如,很多学生就读于专门为其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机构。

19世纪后,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城市化背景下,残疾人作为社会边缘群体的集体形态开始觉醒。1972年,受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影响,美国爆发了由残疾人士主导的自立生活运动(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ILM)。英国也兴起了不少反对歧视和排斥残疾人的社会组织。残疾活动家迈克·奥利弗(Mike Oliver)于1981年出版的名为《残疾人:社会工作者的新视角》(A New Model of the Social Work Role in Relation to Disability)的书中正式提出了“残疾的社会模式”(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一词。奥利弗的最初目标是提供一个理解UPIAS对残疾的定义及其社会工作的思维角度。难以想象的是,自社会模式提出后,国际上,尤其是英国学术界就个人主导还是社会主导的残疾人模式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这场争论至今仍在持续。

2. 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的争论焦点

个人模式和社会模式的分野非常鲜明地反映到残疾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引发了残疾人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孰是孰非的激烈争论。正如本文开始所提到的,这些争论说明我们对残疾人理解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及政治因素远非想象的那么简单。当学者们肯定一种模式时,就难免对其相对的模式持否定或怀疑态度。因此,对模式本身的审视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剖析两种模式争论的焦点,以识别其在关键特征上的区别。

2.1 本体论与方法论:如何认识残疾人

从哲学上讲,本体论(ontology)是研究“存在”(being)的学问,而方法论(methodology)则指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理论。个人模式所依赖的哲学思考方式为本体论,而社会模式的哲学基础则是站在方法论角度进行思考。这两种认识方式决定了二者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的必然性。尽管人们承认基于方法论的残疾人社会模式的提出为残疾人领域带来了新的理论视角,但基于本体论的个人模式支持者则认为社会模式不仅无助于残疾人个体生活的改善,而且还难以从根本上理解和把握残疾人的本质特征。

事实上,基于个人模式的本体论不拘泥于细节,更多的是从抽象认识论视角探讨残疾现象。汤姆·莎士比亚(Torn Shakespeare)和尼古拉斯·沃森(Nicholas Watson)主张建立一种残疾现象的“具体化本体论”或“具体化的唯物主义本体论”的理论模型。他们敏锐地意识到基于反对生物主义下“社会模式”的危险,认为过度“社会化”的分析不仅忽视了对残疾人生物学层面意义的分析,还打破了生物学机制和社会经验之间的联系。意大利马克思主义学者巴斯亚诺·廷帕纳罗(Sabatiano Timpanaro)在他的著作《论唯物主义》(Onmaterialism)中指出,“损伤”或“身体疾病”不能仅仅简单归因于不良的社会安排。相反,“它有其自主和不可战胜的现实区域”。这同时也呼应了梅洛-庞蒂突破身心二元论的立场,即身体本身具有主体性,并非以被动、机械、静止的方式作用于意识,而是通过与意识直接作用,使人具有了主体性,同时,身体也就获得了主体性。换言之,人们不能忽视甚至否认身体损伤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它对残疾人的影响是明确且显著的。正是不同的损伤对健康和个人能力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才使得在更广泛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中表现出不同的反应。本体论者进一步强调,将残疾人脱离社会实体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残疾是生物、心理和社会政治因素的复杂性产物,并非由单一的某种社会因素主导。

基于社会模式的方法论者倾向于提出一套解决问题通用的理论体系。在意识到损伤和残疾之间的区别应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理解后,世界卫生组织于1980年提出了国际损伤、残疾和残障分类标准。方法论者希望通过看到事物的本质,进而提出一种彻底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就催生了残疾社会模式。具体来说,方法论者认为,残疾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并非相互融合依赖,相反,社会属性应当决定个人的生物主体依赖性。换句话说,就是要通过选择仅基于社会学的理论,将生理和心理因素从残疾主体中分离出来,通过改造出更好的社会环境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方法论者强调,“残疾”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被概念化,造成了残疾个人与其所属的社会群体之间的交流通道的割裂。这种带有偏见的“社会价值观”影响了人们对残疾的客观理解。所以,任何对残疾的概念化,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可避免地充满了个人主观价值判断。与之相反,提出社会模式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因为标签化和污名化对残疾人持有“偏见”的态度,而这种偏见与残疾人个人和生物特征本身毫不相干。

2.2 生物论与文化论:如何定义残疾人

在西方科学界,一直存在“生物决定论”和“文化决定论”两大流派的争论。从理论上看,残疾人领域的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就是基于两种流派的理论而产生的。

“生物论”者认为,残疾是由先天因素造成的,这源于对社会达尔文主义理论的迁移,随后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对人类社会领域产生了重要且深远的影响。在达尔文主义理论提出之前,宗教常被用来解释残疾现象。达尔文理论支持者认为,人类从较低的生命形式进化而来,而非上帝创造的,并且通过适应获得了进化。该理论随后影响了哲学、神学、科学和道德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它被用于进一步解释基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优生学(Eugenics)理论。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强调,人类社会中的生活是一种为生存而进行的斗争,体力和智力强的人将对弱者产生影响,这与被誉为“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的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提出的“适者生存”的观点不谋而合。根据该理论,残疾人与正常人之间的差异被认为是由个体之间的“自然”不平等引起的。因此,残疾人被认为是“不适当的”(inappropriate),需要借助医学等手段以达到“正常”(normal)的水平,进而适应社会的外部环境。“文化论”者认为,残疾人的角色是由后天造成的,是社会畸形文化的产物。源于文化决定论而产生的“社会模式”者进一步解释道,社会模式之所以不关注具体的残疾现象,是因为担心若将身体与文化分开,则必然牺牲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这一合法性身份。将残疾的身体交由医学解释,虽然考虑到了身体损伤,但忽视了社会环境突出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之间的差异。社会模式者试图改变人们根深蒂固的态度,更加关注并认为社会因素是导致个人残疾的原因,主张从“文化生产手段”的角度进行转变。在过去十年中,社会模式对美国等一些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导致一系列从社会环境的角度重新审视残疾人的角色定位。该模式忽略一般的生理功能等因素,而关注外部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旨在强调残疾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建构,以改变残疾话语中根深蒂固的态度。“文化论”者坚信,要想解释、排除社会不平等和排斥现象,必须从文化观念着手改变已有认知,如此才能真正地为残疾人“正名”。

2.3 保守派与激进派:如何改善残疾人境况

在对残疾人有了基本认识和定义后,就需要从实践角度反思如何改善残疾人自身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关系。个人模式和社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两种改善残疾人处境的道路,即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保守”与“激进”是一组相对的概念。个人模式的基本假设是残疾人的自主性因损伤而受到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医疗手段等专业方式来进行治愈或恢复,并最终使其成为一名有能力自主参与社会活动的人。因此,在个人模式的研究中,探讨较多的是残疾人的康复保健。残疾人的医疗专业人员或专家承担着矫正或治愈残疾的重要工作,这种医疗化的角色往往强化了残疾人的依赖性和患者身份。在个人模式中,对残疾人的改善一般分为医学视角下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以及在个人模式指导下运用具体方法对不同对象采取特定的如心理辅导、个案工作、资源支持等服务。诚然,这是一个逐渐恢复、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残疾人疾病的恢复十分依赖医疗技术的水平及为残疾个人提供的“特殊”服务的质量。

在社会模式者看来,残疾的个人模式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模式,尽管可以通过诸如医学、法律等手段来改善残疾人的境况和合法权益,但这些均无助于社会对其态度的转变,反而悬置了如何认识和定义“残疾人”这一根本性问题。迪米特里斯·阿纳斯塔西奥(Dimitris Anastasiou)和詹姆斯·考夫曼(James M.Kauffman)指出,残疾人被边缘化导致残疾人长期遭受压迫。因此,社会学家和残疾活动家利用“社会模式”来挑战“个人模式”,试图改变人们对残疾人的认知与态度,并认为这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办法。美国和英国于20世纪60年代先后爆发的民权运动,就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美国《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1975年)和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保障残疾人教育权益法案(EducationAct1981)的通过,特殊教育在法律意义上正式得到了承认。正如,维克·芬克尔斯坦(Vic Finkelstein,2007)所指出的那样,“他们想要一种基于人权的社会模式,这种模式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除了在社会各方面维护残疾人尊严外,社会模式还应成为改变社会集体价值观的一种手段”。社会模式者强调,残疾人的人权被社会剥夺和侵蚀,需要以社会运动的方式解决并赢得尊重,他们还认为社会应该而且能够做得更好,为残疾人过上一种尊严体面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这应是一种基于平等正义的起点问题,应非刻意追求的社会格局。

注:本文转自《残疾人研究》2021年第3期,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